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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众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搬迁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发布时间:2026-10-10

苏州市众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搬迁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苏州市众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搬迁项目(一阶段)”已于2026年10月10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全本、验收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简介
苏州市众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搬迁后位于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青莲路129号,租用位于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青莲路129号---苏州龙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号厂房用于危废处置。设计年处置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4.96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物2.5万吨/年(包含 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2万吨/年,HW34废酸0.5万吨/年);综合处置2.46万吨/年(包含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HW17表面处理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12染料、涂料废物、HW22含铜废物)以及一般工业废水(含碘)2万吨/年。本项目实际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900万元,搬迁后员工100人,年工作日数为250天,三班制,24h/d,年工作6000h。
本次一阶段验收范围为:年处置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2.7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物0.5万吨/年,即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0.5万吨/年(900-402-06、900-404-06);综合处置2.20万吨/年,包含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900-401-06、900-402-06、900-404-06)、HW34废酸(398-005-34、900-300-34、900-302-34、900-307-34、900-349-34)、HW35废碱(900-352-35、900-399-35)、HW17表面处理废物(336-055-17、336-064-17)、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900-006-09、900-007-09);以及一般工业废水(含碘)2万吨/年。
苏州市众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委托苏州远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了项目的环评,2025年1月编制完成了《苏州市众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2025年7月29日取得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批复(苏高新管环审[2025]107号)。
2025年8月1日开始建设,2025年11月10日项目竣工建成,2026年1月初投入调试,2026年7月30日完成设备及公辅设施调试。2026年08月04日~05日、2026年08月24日~25日江苏德昊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一阶段)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检测报告编号:JSDHC2608006、JSDHF2608001、JSDHF2608103、JSDHF2608013),建设单位于2026年9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
1、废水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不含氮磷废水处理设施”排口(DW002)以及废水总排口(DW001)监测指标中,COD、SS、石油类排放浓度日均值及pH值范围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浒东水质净化厂接管标准,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浓度日均值均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碘化物排放浓度日均值满足参考的溶解性固体的标准,氟化物排放浓度日均值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4440-2022)表 4 标准。
“含氮磷废水废液”车间预处理设施/车间排口总镍、总镉、总铅、总砷、六价铬排放浓度日均值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含氮磷废水废液处理系统”回用水中pH、COD、BOD5、SS、氨氮、总氮、总磷、氟化物、总铜、石油类;LAS、总碱度、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氯化物、硫酸盐、铁、锰、硫化物排放浓度日均值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标准。
本项目进“不含氮磷废水处理系统(不含氮磷废液、含碘工业废水)”原水池中的总氮和总磷的产生浓度和当天的自来水中总氮和总磷的本底值在同一个数量级,可认为无氮、磷废水进入该系统,满足废水分质处理的要求。
2、废气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DA001排气筒有组织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DA002排气筒有组织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
厂界无组织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厂区内生产车间2、实验室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监控浓度均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监测结果
项目东、南、西、北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要求。
4、固(液)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收集处理处置后,可以实现零外排。一般固废仓库基本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危废仓库建设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做好各类危废产生、收集、暂存、处理处置工作及相应的台账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文件的要求。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苏州市众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青莲路129号
联系人:谢经理
联系电话:18662163002
邮编:215000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该项目运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方面及程度;
(3)您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建设该项目;
(4)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
(5)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6)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
(1)通过Email方式
(2)直接打电话的方式
(3)写信的方式
五、公示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验收调查机构提出宝贵意见。

公示附件附件 苏州市众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搬迁项目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1)